业余足球比赛,踢球犯规致人骨折,应该担责吗?

被告杨先生表示,足球比赛本身就有风险,他也曾因踢球骨折过,不能因为受伤就追究对方的责任。事发时,他做的是常规防守动作,不是恶意犯规,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

那么,原告受伤究竟由谁来担责?

法院:本案适用自甘风险条款

被告行为并非针对原告身体

法院审理认为,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此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。

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(又被称为是自甘风险条款规定)规定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,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,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
那么,被告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?

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表示,评价被告行为时,要对被告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,综合考虑比赛的固有风险以及被告动作的意图、幅度。

通过分析比赛视频,法院认为,虽然原告受伤是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,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,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身体。而且,违反体育规则或者犯规,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。

除了分析被告的动作和主观状态,法院认为,双方的竞技水平也是考量因素之一。“作为业余爱好者,被告不可能精准控制出脚的力度、角度和方向。此外,原告的倒地动作也与受伤有一定关系。”刘威说。

另外,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是业余足球爱好者,但两人都经常参加一些友谊赛。法院认为,两人对足球比赛存在的风险应该是了解的。

法院判令被告无需担责

驳回原告诉讼请求

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、当事人的技术水平、被告的动作意图和幅度,法院认定,被告对原告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4月22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。6月19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表示,自甘风险条款的设定,目的就是鼓励文体活动参加者在竞技规则允许范围内合理对抗。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,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。

法官提示

参加文体活动前,要充分认识到活动风险;在活动过程中,要自觉遵守竞技规则,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合理对抗。

活动前做好热身,穿戴好护具,甚至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措施,为自己的权益提供兜底保障。

参加文体活动前,要充分认识到活动风险;在活动过程中,要自觉遵守竞技规则,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合理对抗。

来源:央视新闻

编辑:张悦灵(实习)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